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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绿色机关 低碳生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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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7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登记管理解答

 

近期,我办陆续接到一些单位和个人咨询有关家用、工业及商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电话,工作人员均做了答复,为让更多市民了解这方面情况,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给予详细解答。

问:居民家中是否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这里“宜”是指提倡、建议,不属于强制规定,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

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品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吗?

答:《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只要是列入《武汉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具产品或在“武汉燃气热力管理”网站公布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品,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选择。

问: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监管?

答:2008年前,我市销售和安装家用、工业及商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单位较多,品种繁杂,不少单位在销售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后,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警装置的待用状态定期进行检测和检定,还有一些单位在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时没有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正确安装。20084月,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在关键时候能发挥其功能,专门制发武燃管政[2008]12号文件,决定对进入我市的家用、工业及商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品及其销售安装单位实行登记管理。

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品登记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证书(包括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4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5)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责任保险证明;

6)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企业委托销售的还需提交委托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书面协议原件);

7)安装及售后服务人员经我办考核合格的岗位证书;

8用户档案管理制度,用户回访、检测、检定、维修等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9)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及产品保修卡;

10)售后服务收费标准。

我办根据资料审查和产品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行为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出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销售安装登记通知书》,并通过“武汉燃气热力管理”网站(www.whgas.org.cn)向社会公布。审查不合格的产品及销售安装单位不予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二年。

问:安装及售后有哪些要求?

答:1、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销售安装单位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销售安装单位对已安装的产品应做好下列售后服务工作:

1)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检验;

2)指导并督促家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用户对产品功能进行检验;

3)培训并督促工业及商业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单位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SY 6503-2000)要求对产品定期检查维护;

4)根据使用寿命及时更换传感器;

5)用户档案规范,售后服务及时。用户报修后,维修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维护。

问:产品登记还有哪些规定?

答:从200861日起,我市销售和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销售安装单位应经我办登记。我办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销售安装单位用户回访、检测、检定制度落实情况。对于制度不落实、售后服务不规范、用户投诉强烈、在实际使用中产品质量差的,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问:你们在管理上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自20086月开始,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加强了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监管力度。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质监站已将工业和商用燃气报警装置纳入用气场所的监督管理范围,使用未经登记的产品其燃气工程不会通过验收且燃气供气企业不会供气;2009年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在对燃气储配站、燃气供气站点资质审批中将燃气报警装置纳入安全审查内容之一,采用不合要求的报警装置,站点审批将不会通过;2008年、2009年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多次对已登记的燃气报警器安装及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用户台帐、用户回访、定期检定等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规推销报警器且用户投诉强烈的某安装维修单位给予了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并通过媒体上曝光。

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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