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燃气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燃气相关企业、各燃气管理部门:
为加快我市燃气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供应及服务、燃气器具销售及安装维修市场行为的要求,特制定《武汉市燃气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