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各类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二)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二、在武汉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周边或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并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燃气设施的巡查、管理。
五、燃气执法机构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本《保护范围》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五月十九日 |